8.3 自動滅火系統
8.3 自動滅火系統
8.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不小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的木器廠房;
4 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 高層乙、丙類廠房;
6 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 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注:單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2 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m2 的火柴倉庫;
3 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空郵袋庫;
4 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 設計溫度高于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的非高架冷庫;
6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 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辦公建筑等;
4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 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
6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 根據本規范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 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筑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2 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 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m2 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 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 建筑面積大于60m2 或儲存量大于2t 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 日裝瓶數量大于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積不小于400m2 的演播室,建筑面積不小于500m2 的電影攝影棚。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 單臺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 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 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 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 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 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 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 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 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 A、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庫房;
7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 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1 本條第1、4、5、8 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2 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內或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 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10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量大于1000m3 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 罐壁高度小于7m 或容量不大于200m3 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 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 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等標準的規定。
8.3.11 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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